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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及品行不良教师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565
    一、事项名称:对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及品行不良教师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颁布)
    三、申请条件:通过举报、巡查等形式,发现涉嫌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及品行不良教师的行为,予以审查。
    四、办理材料:举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五、办理地点:综合办公室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2810936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825769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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