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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和市政府领导相关批示,市教育局草拟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pjjyjgkzqyj@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盘锦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6日


关于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为有效解决义务教育城乡差距、校际差距,提高教育质量,解决大班额问题,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发展大局,把握发展大势,立足发展实际,坚持落实 “四个着力”的要求,秉承“传承、改革、创新、发展”的教育理念,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治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已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并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区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实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各县区域内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1%。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四、主要措施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各县区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县区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县区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各县区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各县区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3〕147号)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处置程序、处置基本方式、处置工作要求,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各县区政府要结合乡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提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道德与法制、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区按《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汇编》要求,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对照《辽宁省中小学装备建设指导手册》,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按照满足基本需求和逐校整体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2014—2018年)》的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规划内的薄弱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得到有效保障,生活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落实我市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县区要通过统筹安排以县区为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优先保障各学校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区要在县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年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已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7年要消除50%以上,到2018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从2017年开始,每年至少消除25%,到2020年全部消除,并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县区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县区政府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县区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省、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区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区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问题。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县区政府,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县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县区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县区政府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到2018年全市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各县区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6〕38号)精神,健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保障机制,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县区要贯彻《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6〕43号),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育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区要加强统筹,根据国家、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各县区政府)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各县区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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