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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6-12-07 浏览次数:696

    一、事项名称: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二、设定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于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令,新条例开始实施。)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文件要求,此审批项目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合法自考助学机构。
    四、办理材料:
    1. 专业开设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2. 主考院校申报和专家论证报告
    3. 主考院校上报用书材料和考试大纲
    五、办理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盘锦市营商局建设局四楼教育局窗口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00
    七、联系电话:(0427)6693975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6693906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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