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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接受捐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捐赠的,符合学校应对疫情需要的各类防护、消毒等合法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合法资产、符合教育部教育大纲的各类教育平台、课件、课程等。

各类捐赠物资均要求正规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各项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损。各类捐赠物资不允许附带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或者仪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可使用捐赠物资进行任何商业性质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各类物资都属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物资的产权归属。

第二章 受赠物资接受与入账管理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捐赠物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需与市红十字会或市慈善总会先行沟通捐赠事宜。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受赠物资后,需向捐赠方,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明。

1.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或无形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到捐赠物资后需填写《受捐赠物资登记表》,学校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办理受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捐赠方未承诺支付,由接收捐赠物资的使用单位支付。

第六条 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种类、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受赠方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受赠物资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根据受赠物资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分别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具体使用和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的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捐赠物资由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学生健康服务科进行统一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的教育平台、课程、课件等捐赠物资由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装备管理科进行统一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接受的捐赠物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行确定管理科室。

第八条  实物类捐赠物资发放时,需做好发放记录,建立管理使用台账。

第九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决定捐赠物的使用范围、期限、频率,不向捐赠者进行任何使用范围、期限、频率的承诺,捐赠者也不可限定使用范围、期限、频率。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占用受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盘锦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5日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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