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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落实“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的建议》(第78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次数:316

顾桂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领域频繁出现的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生的矛盾,甚至伤害事件以及舆论氛围对教师合理惩戒学生不利,这不仅影响到学校的管理秩序,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令学生难以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还影响到教师的人身安全。也正如您所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更是不完美的教育,教师不敢管、管不了就避而不管,受害的其实是学生,把“戒尺”还给老师很有必要。”

国家对教师正常履行职责特别是履行教育惩戒职责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14条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其中第三条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这无疑肯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必要惩戒手段的法律正当性。

我们将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施行的第一时间对学校、教师做好指导、培训等,落实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这一根本目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盘锦教育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盘锦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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