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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考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和考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本人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
    禁止携带非指针式手表进入考场。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并须脱帽参加考试;考生应避免携带非考试物品参加考试,如已携带须主动放在指定位置(考点无保管职责,丢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指令为准。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并在监考员指导下将考试条形码粘贴在规定位置上。凡漏填、错填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如遇有条形码损坏或缺失,由监考员做好记录,考后由省招考办补贴,不影响考生答题和答题卡的评阅。  
    考生须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六、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语文、全国统考外语为考前4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全国统考外语科考试14:45分后禁止入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答题卡以外介质上或者非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需涂点的选择题作答用2B铅笔;其他试题作答统一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以保证答卷扫描的清晰、完整、准确)。   
    答选考题时,须先用2B铅笔涂黑所选题目的题号,再按要求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作答与所涂题号不对应的(含题号未涂或多涂),答题无效。  
    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接文具、用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招生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所有考场均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考试结束后,省、市、县(市、区)三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分别对所有考场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审查,发现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或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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