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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稳定,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逐步建立起“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市教育局草拟了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指导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4日。

如有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tanglin2824058@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盘锦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0日

 

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

全员聘任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要求,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稳定,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逐步建立起“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聘任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用人所长,择优聘用。

三、组织领导

成立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市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充分发挥教育行政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市编办负责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中人员编制的核定和使用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人事变动后人事关系及工资调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事变动后教职工工资调整发放工作。

各义务教育学校成立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由党支部、工会、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聘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各县区可参照上述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的组织落实。盘锦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全员聘任工作由市教育局直接领导。

四、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从事教育教学或学校内其它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3.履行职责,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4.严谨治学,努力进取,坚持在职研修,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技术,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5.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各校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聘任细则,择优聘用。

五、聘任范围

具备应聘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属聘任对象,具有同等竞争上岗的资格。

到次年8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参与聘任。

六、岗位设置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和教学辅助等三类岗位。具体职位、职数由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拟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教育教学管理岗位,是指学校中层干部岗位。各校根据办学规模选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研室等中层管理岗位。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工作需要设定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聘任。

2.教学岗位,是指任课教师。所有上岗人员,原则上要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各学校要按课程设置计划、学校编制数、岗位结构及教学实际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置教学岗位职数。

3.教学辅助岗位,主要指教务、图书阅览室、实验室、食堂、医务室、财会、水电、文印、电教、宿舍管理等岗位。各学校要根据学校的编制数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置教学辅助岗位。

七、聘任步骤

根据各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实施竞聘。

(一)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的竞聘

  学校要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竞聘方案,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现有中层干部职务(工会、团队除外)自学校中层干部竞聘开始之日起自然解除。新一轮聘用程序为:公布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和竞聘条件;自愿报名,每人最多可报两个岗位;组织竞聘;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平衡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任手续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学校内部教学与教辅岗位的竞聘

  学校公布教学、教辅系列岗位数及职责。教职工根据受聘条件,向学校提出参加教育教学及教辅系列岗位竞聘申请。

1.符合教学岗位应聘条件的教职工,结合本人意愿,可采取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选聘班主任,由班主任选聘科任教师的方式,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平衡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各校在教学岗位人员的聘任过程中,要优先聘任担任过多年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2.符合教辅岗位应聘条件的教职工,结合本人意愿,可采取由新一轮竞聘产生的中层干部选聘职员的方式进行,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平衡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各学校也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教职工本人意愿,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的方式进行各岗位的聘任。

教职工应聘志愿一般不超过两个,并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新就业毕业生在一年试用期内,由校长指定教学岗位工作,试用期满后参加竞聘,落聘者由学校安排教学岗位试岗,工资待遇视同聘任,第三年与其他教师同等条件参加竞聘。

竞聘上岗的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未上岗人员的安置管理及待遇

在全员聘任制工作实施过程中,凡参加竞聘而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凡不参加学校竞聘或不接受学校聘任,并拒绝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配者为拒聘人员。落聘和拒聘人员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实行待聘,亦可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自谋职业。

1.对未聘人员给予2年的内部待聘期,待聘期间学校参照在岗教职工管理,由教师培训部门集中组织其培训提高并负责培训期间的考核工作,个人要自觉参加培训并接受考核;待聘第1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聘1年后仍未能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扣减本人绩效工资总额的50%。以上2年期满后仍未能聘任到学校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食堂服务、宿舍管理、校车安全和保安等工勤或临时工作岗位。工资可比照同类工作人员标准发放。

2.待聘人员中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已聘的高级女教师未申请55周岁退休的需年满57周岁),可不再参加集中培训学习,学校可适当安排在非教学岗位工作,并按照其工作量酌情给予适当待遇,直至达到法定退休时间。

3、在合乡并校过程中产生的富余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九、其它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病退与病假

确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病退手续,病退与病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聘期

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指学年)。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于对教育周期性的考虑和教学岗位相对稳定的客观要求,建议教学岗位的聘期以三年为宜。如三年内有不胜任者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岗的,各校可针对空余岗位单独进行聘任。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聘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

3.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乱收费、乱补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殴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极坏的;

6.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7.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岗位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得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省或市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10日内协商调节,调节无效,当事人(60天内)可向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三)关于方案制定和实施时间

各校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体时间安排:2017年2月下旬即学前周伊始至3月底为宣传调研阶段;4月为学校制定本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方案阶段;5月为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阶段;6月15日前各学校须将方案上报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7月15日至7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秋季开学前已聘人员全部到岗,未聘人员由学校上报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按上述规定安排相应工作或培训。

(四)关于扣留资金的使用

因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而扣留的资金,全额纳入学校账户(除《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五条第3点(3)情况外),计入在岗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由盘锦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非义务教育阶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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