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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教育系统法治工作,省教育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其中,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公职律师;各级各类学校到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形成与辽宁教育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根据实际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综合性机构,条件许可的设立专门性机构,尽快组建起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履行“实施意见”确定的法律顾问各项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教育教学、管理和师生维权等事务,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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