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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有了“紧箍咒”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记者 杨彬 张晨)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让名目繁多的竞赛活动有了“紧箍咒”。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办法》提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办法》明确,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办法》特别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教育部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办法》明确,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撤销竞赛活动。
    该《办法》共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该《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10)66092315,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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