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修改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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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厅秘发〔2020〕49号)精神,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助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结合盘锦实际,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起草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征求意见期间,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电话:0427-2822819
电子邮箱:pjddb@126.com
附件: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5月13日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厅秘发〔2020〕49号)精神,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助推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足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力度,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助力盘锦教育不断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进。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规范健全,督导工作人员及督学队伍配齐配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各类评估标准完备,评估结果运用充分,问责权威有力,建立与盘锦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盘锦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二、落实改革举措
(一)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调整充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广电局、共青团盘锦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分别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兼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比照省里做法,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配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及覆盖全学段督导任务的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力量。各县区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健全督导机构,充实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2.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统筹指导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本市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聘任市级督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教育督导工作,定期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测。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进一步强化本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
3.建立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管理体系。制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职责,包括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省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自查、迎检、整改、复查等工作,参与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等,健全沟通联动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保障参加教育督导时间,履行应尽职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加强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协作,建立完善督前会商、结果通报、问题整改等联动机制。加强市县区联动,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强化对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建立总督学向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直接负责的工作制度,确保总督学、副总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独立组织开展工作。
(二)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1.加强政府教育履职督导。建立以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主、以专项督导为辅的督政体系,督促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结合省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要求,确定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市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年度督导评价工作,完成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自查自评并申报省级督导评估认定;组织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的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推动教育决策部署及改革项目的全面落实。
2.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建立以实施国家标准为主、以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常态化督导为辅的督学体系,健全市级统筹制定标准、县区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价的工作机制,重点督导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落实立德树人和“五育并举”、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对幼儿园的督导突出公益普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突出优质均衡,对普通高中的督导突出特色多样化,对职业院校的督导突出提升规范办学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创新督学责任区建设,推进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督导,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3.科学实施教育评估监测。落实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归口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评价监测体系。积极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加强评估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为改善教育管理、指导学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督导评估,研究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管理水平及职业院校办学能力督导评估体系。
(三)树立教育督导工作权威
1.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体系。完善报告制度。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扩大教育督导社会影响。规范反馈制度。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并将整改决定抄送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强化整改制度。被督导单位要认真研究教育督导报告,深刻分析反馈意见,以“全面整改不疏漏问题,深度整改不降低标准”的责任意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问题,整改不力要负监管责任。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针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要下发督办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健全复查制度。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采取整改中不定期抽查和整改后定期复查的措施,督促被督导单位强化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下一周期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防止问题反弹。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将其纳入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的绩效考核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考核中。对落实上级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或联合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绩效考核和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压实问责制度。建立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主体的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督政问责方面,对存在履职评价不合格、整改不力问题的被督导单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督导事项相关部门联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督学问责方面,对出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违法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督导单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被督导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评估监测问责方面,建立教育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社会公开通报机制,强化对被监测和评估对象的监督,对存在不配合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或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落实激励制度。市县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建立教育督导表彰制度,要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要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督导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评。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教育督导人才储备
1.健全督学选聘制度。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聘任、退出机制及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规范督学聘任工作。
2.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市县区督学按照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备。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根据履职需要配备专职督学,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要从具有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经验的专家、教学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等干部教师中选聘兼职督学,并逐步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督学,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为高质量完成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充足的专业人才储备。
3.常态化实施督学培训与管理。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完善培训课程、教材,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借助高校力量,培养培训教育督导专门人才,提高督学培训实效。各级专职督学3年接受一次省级培训,兼职督学每年接受一次市或县区培训,总结推广督学工作经验,提升督学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结合实际为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核定工作量,对认真履职、工作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 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作用,协调市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实际,逐项抓好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压实
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本措施相关内容作为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机制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教育督导室依规统筹使用。要结合本地区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认真研究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落实督导工作人员待遇,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强化手段创新
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市县区、学校要利用好辽宁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开放共享,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充分运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据集成优势,建立教育业务工作数据的获取和共享机制,拓宽督导数据收集渠道,注重各类督导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应用,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重点支持教科研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不断探索新时代教育督导规律,总结工作经验,系统研究教育督导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