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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盘锦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21〕49号)、《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辽教发〔2022〕1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2号)、《盘锦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盘教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全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生分配方案

(一)盘锦市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2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同)。

2.招生计划的73.5%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和市第一完全中学、兴隆台区兴隆中学、兴隆台区林丰学校、兴隆台区鼎翔学校、兴隆台区曙光学校(以下简称“兴隆台区原地方初中”)考生,为指标到校计划(依据考生志愿实行指标到校分配,下同)。

3.招生计划的6.5%面向大洼区考生,为指标到校计划。

(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15%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5%面向兴隆台区原地方初中考生,为统招计划。

3.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兴隆台区原辽河油田所属学校考生,其中15%为统招计划,65%为指标到校计划,指标到校分配方案由兴隆台区教育局制定。

(三)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5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5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指标到校计划。

(四)盘锦市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2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五)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2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30%面向兴隆台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3.招生计划的50%面向兴隆台区考生,为指标到校计划,指标到校分配方案由兴隆台区教育局制定。

(六)辽河油田第三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20%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兴隆台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七)大洼区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15%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85%面向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八)盘山县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30%面向双台子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2.招生计划的70%面向盘山县考生,为指标到校计划,指标到校分配方案由盘山县教育局制定。

(九)盘锦华发学校

1.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招收公费生30人,为统招计划。

2.剩余招生计划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十)盘锦市育才学校

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十一)盘锦光正实验学校

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十二)盘锦德馨学校

面向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考生,为统招计划。

二、录取相关说明

1.普通高中学校如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总计划减去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人数为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普通类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2.设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以下简称“录取控制线”),原则上所有考生录取分数均不低于录取控制线,体育类特长生中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录取控制线的75%,艺术类特长生中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录取控制线的85%,各普通高中因域内招生计划未招满可在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20分。因招生计划未满需要补录的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至低分进行补录。

3.盘锦市高级中学、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实行指标到校分配的计划,严格按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指标进行录取,其中局直属、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有效,大洼区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50分内有效。如有学校没有考入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的学生,则依据考生志愿,保证有一名考生能进入以上两所高中的一所就读。各初中学校到校指标如未完成,到校指标予以回收,依据考生志愿,在剩余未被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录取的本市户籍考生和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考生中依据志愿由高分至低分录取。

4.盘山县高级中学录取时,双台子区陆家学校按盘山县生源录取;其他高中录取时,双台子区陆家学校仍按双台子区生源录取。

5.落实《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辽教发〔2022〕1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帮扶县域普通高中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84号)等文件要求,盘锦市高级中学对盘山县高级中学实施对口帮扶,并选派教师到盘山县高级中学任教。

6.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盘锦户籍学生、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1)盘锦户籍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盘锦市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四位为“2111”)且具有盘锦市户籍。

②户籍从市外迁移至盘锦市的考生,要求在盘锦市的户籍满两年,户籍迁移时间应为2022年3月31日前。

(2)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小学起始一年级即在我市注册学籍。

②在盘锦市公办学校连续就读满两年。

③有盘锦市的不动产证(或购房全款发票、网签备案合同),其中不动产证的登记时间、购房全款发票打印时间或网签合同备案时间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逾期均视为无效。

④法定监护人的盘锦市社保缴纳记录满两年(中考报名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我市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政策的外市户籍考生,在中考报名前由学校进行公示。

7.持居住证在盘就读考生报考盘锦市高级中学,单独制定指标分配办法,报考其他普通高中时,与其他类别考生执行相同政策。

8.各普通高中录取时,如考生总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社会报考类考生说明

(一)参加社会报考类考生的界定

1.需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考办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往届毕业生。此类考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只允许填报中职类学校。

(2)初中应届毕业生。此类考生是指初中学籍不在盘锦市,但因户籍在盘锦市,本人要求参加当年度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应能够提供初中毕业生学籍相关证明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

2.在初中毕业学校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八九年级转学学生。凡于2022年8月10日后申请转入现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属于初中八九年级转学学生。

(2)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少于两学年的学生。在现学籍所在学校的八、九年级就读期间,实际就读时间少于两学年的学生。

(二)参加社会报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录取

初中八九年级转学考生参加社会报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该类考生占用学校的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等高中到校指标。因此,该类考生不享受盘锦市高级中学和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等高中在其学籍所在学校的指标到校政策。

四、其他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如因学校对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出现信访事宜,学校承担化解信访事宜的主体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省教育厅发布最新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信息来源: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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