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和《关于建立盘锦市学前教育制度的意见》(盘财教字〔2013〕6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推进2024年秋季学期各项资助工作,现对本学期资助工作要求如下。
一、资助项目
学前助学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
二、资助政策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根据《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教发〔2019〕28号)精神,对2024年秋季学期所有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困难认定。
1.有证困难学生认定。
原建档立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系统进行查询。
低保:由市民政局提供比对数据库,各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证件进行比对,如遇到外省市低保证件或无法查询,请到全国学生资助系统“特殊困难学生查询”功能中进行查询。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根据学生提供的证件,在全国残联网站进行查询,查询网址www.cdpf.org.cn,本网站查询的是第二代残疾证,第一代残疾证已作废,如果学生监护人持第一代证,请告知其尽快到残联部门换证并提交到学校。
特困供养、烈士子女(特殊军人优待)、孤儿:填写共享文档,由市教育局统一联系相关部门验证信息。共享文档由县区学校报至主管教育局汇总后填报,市直学校直接填报即可。
2.无证困难学生认定。无证困难学生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表》(新表)。各学校要充分做好班主任认定工作培训,提高班主任政治思想水平,通过班级调查、班主任家访等形式,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作出相对准确了解,最后通过学校认定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认定。
3.监督核查工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从经商办企、六类监察、房产情况、资产情况等方面,不定期对全市往年资助学生进行信息核查,尤其是学校认定的无证困难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学生申请资助时提前告知家长,以便在后期核查中配合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佐证材料及相关证件等。
(二)做好资助宣传工作
自学前周到学期末,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资助政策内容、申请条件等政策信息持续宣传到位,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受到资助的权利,并做好思想指导,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各项资助申请及填报材料,在学生返校前由学校组织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让家长“少跑腿”“一次性”完成申请工作。
三、资格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一)资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在办理受助学生资格审核时,享受本校受资助学生资格的应为本校在籍学生,休学状态学生不具备申请资助资格。对于12月初仍未完成学籍转移的学生,取消其本校受助资格,在实际发放和资助系统中做“审核不通过”处理。对于计划在11月转学的学生,请在资助系统录入完毕后,进行学籍转移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严格执行资助卡发放制度
资助资金发放必须使用资助卡进行发放,学校留存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资助卡由学校统一办理。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如出现特殊情况,如个别银行不办理学龄前银行卡、学生无户口、户口本遗失或留守儿童等,学校一定要做情况说明,由学生监护人和学校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可进行现金发放。每学期的资助发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现金发放情况说明,各学校要做好留存,以备各项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免学费类严禁先收后退
各学校要在学生返校时,及时认定学生免学费资格,对于符合要求的,直接免收学费,严禁先收取后退还的情况。
(四)资金发放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和高等教育奖学金类以学年为单位发放,其他资助项目以学期为单位发放,助学金类杜绝出现一次性发放全年资金情况。春季学期的资金要在6月30日前发放完毕,秋季学期的资金要在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助学金打入学生资助卡、免学费资金拨付到学校财政账户,视为资金发放工作完成。
请各县区教育局一定要与属地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及时、足额拨付国家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学生资助资金为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配套,在资金发放工作中,优先使用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避免出现中央、省级专项预算资金当年未全部执行情况。
四、做好档案管理和系统填报
(一)完善资助档案
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工作完成后,各学校要认真完善资助档案,包括个人承诺申请表、贫困证件复印件及特殊情况说明等要件务必齐全。通过个人承诺申请的学生,如存在因病致贫等情况,请学校留存病历等档案材料。档案建立应以学期为单位,依据学期资助名单,将申请表、证明材料、发放凭证、银行流水等装档。
证明材料等文件可每学年建档一次,为保证学生家庭困难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学校可以向学生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
(二)完善系统填报
近两年资助系统功能不断增加,对资助系统填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特补充以下几点要求。
1.特殊困难群体未资助情况填报(原建档立卡未资助原因填报)。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学期都要进行填报,所有学段要在5、6、11、12月份进行填写,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因技术原因无法正常录入系统的学生,在12月底使用补录功能进行录入(具体补录时间由省教育厅通知)。
3.系统中不可出现待审核学生,享受资助则审核通过,不享受资助做“审核不通过”处理。
4.县区教育局每学期两项必做项目。
(1)对市级下拨资金进行“资金确认”操作,并完成本县区内的资金下拨填报;
(2)填报中央专项资金到人到户统计表,相关要求以本级财政要求为准。
5.各级各类学校新增操作项目。
(1)市、县区教育局完成“资金下拨”操作后,所属各学校(幼儿园)对下拨资金进行“资金确认”操作;
(2)每学期系统中上传助学金和免学费支付凭证,并填写准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助学金上传银行支付原始凭证或银行打卡流水,免学费上传上级资金指标文。上传凭证时,如存在多张情况,请合并为一个PDF或一张图片后进行上传操作。
五、准确填报学生资助统计报表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务必准确填报各学段相应的统计报表,经单位经办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风采楼306室,同时自本年度起,电子版通过共享文档填报,共享文档链接将于学前周发到工作群内,纸质版由各单位自行导出(删除其他学校数据)签字盖章,请各单位在2024年9月27日前完成共享文档数据填报和纸质版上报工作。
主办单位:盘锦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8号
联系电话:0427-282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