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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599
盘教通〔2019〕24号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各市直中小学校:

为切实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工作,现将《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1.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9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切实解决“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可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规定。在学校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最多可由8月31日延后至12月31日。各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人籍不分离”的要求,对非正常离校的学生进行核实、登记,属失学、辍学情况的应书面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3.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6〕159号)文件要求,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招生总数和班级数制定招生计划,严禁学校私自减少班级,严把入学关,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确保2019年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4.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招生应遵照对口直升的原则,学校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本校小学毕业生的就读需求。

2019年,全市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招生起始时间定于2019年7月1日,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不得私自在市内提前招生。

5.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妥善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对符合《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条件的相关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办理入学。

二、继续执行教育优待政策

烈士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以及科技创新特长生继续执行中考加分政策,自2020年起,中考取消科技创新特长生加分项目,进一步保障教育公平性。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执纪问责

1.各县区教育局要完善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结果要面向社会公示,招生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

2.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违规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各县区教育局应于6月25前将本区域内招生政策面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属公办学校应于6月20日前将本校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各民办学校应于5月31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后上报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备案。

联系人:宋雅

联系电话:0427-6693975

上报电子邮箱:jjk2822440@163.com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教育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辽教办发[2019]39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教基厅[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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