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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586

现就《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校闹”治理做了原则规定。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政策举措,形成独立、权威、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校闹”处置机制。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有效维护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持续安全稳定。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1.突出“预防为先”。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2.实现“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各县区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3.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之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4.做到“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5.坚持“联合治理”。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相关链接: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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