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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生考前教育工作的通知(盘招考办﹝2016﹞14号)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422

各区县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
    2016年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将于6月28日-30日进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生考前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前,各单位、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考生学习盘锦市招考委编写的《2016年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手册》,提醒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告知考生考试结束后各级招考办将对考场监控录像进行全程回放审查,告诫考生考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严肃处理。各单位、各学校请将开展诚信教育宣传的视频、图片和文字材料,于6月27日前报送市招考办中招科备查。
    二、各单位、各学校不准在考前宣布考生所在考场名单,坚决禁止考生相互联络,以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三、各单位、各学校必须在考前教育考生注意下列事项: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参加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装入考生电子档案和纸档案。
五、各单位、各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个考生,并张贴在考生能阅读到的地方。

 

盘锦市招考办
2016年6月21日

    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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