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盘锦市四星级幼儿园认定
二、设定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3]234号)
三、申请条件: 幼儿园自评自查,提交幼儿园自查报告、《盘锦市幼儿园评估定级自评表》。
四、办理材料:
1.幼儿园自评自查,提交幼儿园自查报告、《盘锦市幼儿园评估定级自评表》。
2.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审,达到“四星级”标准,可向市教育局申报。提交幼儿园自查报告、《盘锦市幼儿园评估定级自评表》、县(区)教育局的评估认定报告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地点: 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B座406室学前教育管理中心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 2820690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