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op_img.png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1268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信息管理中心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生转学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理学生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遵循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方便办事人的原则,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简化学生转学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做好学生转学申请的受理与服务工作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可在辽宁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下载)、身份证、户口簿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向学区对应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转入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受理学生转入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接收学校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对于暂时没有学籍号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应按照以上规定受理转学申请,并及时安排学生就学,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明确学生转学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工作时限

学生转学申请工作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入学,并根据《转学联系表》上的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各级学籍管理员应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在学籍系统中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具体流程为: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四、有关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学生转学工作服务电话、转学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下载《转学联系表》的网址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附件: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8号

联系电话:0427-28257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