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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督导的通知(辽政教督室[2016]13号)

发布时间:2016-11-04 浏览次数:582

各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和《关于建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1号)的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近期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督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导重点内容

    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情况;各地各校开展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

    二、工作步骤

    本次督导采取学校全面自查、县级普查、市级复查以及省级抽查的步骤开展。具体工作安排为:

    1、学校自查:各校从即日起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于9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

    2、县级普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含中职学校)进行全面普查,并于9月30日前,将普查情况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3、市级复查:各市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抽取县级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市、区)抽取学校数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的普查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4、省级抽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建立月报制度

    1、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治理工作动态,着手建立月报工作制度;

    2、各地每月认真填写《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9—12月》(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之前以电子版和传真两种形式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联系人:徐勇

    联系电话:024—86896424(传真)

    电子邮箱:lnsjyddt@126.com

    附件: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9—12月)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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