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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796

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教发〔2017〕8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盘锦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教育局 
2017年2月13日

盘锦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科学研究是指运用科学理论与方法,通过对教育现象与事实的解释、预测与控制,探索教育规律的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教育科研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衡量一个区域或一所学校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科研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更好地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使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方针,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为普及和丰富教育科学理论服务,为促进校长和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和教育研究工作者积极进行改革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表彰奖励和教育有关部门奖励。”教育工作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文件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科研的主阵地,教师是教育科研的主力军,学生是教育科研成果的最大和最终受益者。教育科研的落脚点是“育人”,是促进人的发展,教育科研成果必须惠及全体师生。

    第五条 课题是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载体。市科研管理部门对省和国家课题实行备案管理和宏观指导;对全市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各级教育部门所开展的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领导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机构,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市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的相关领导、教研员、名师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规划、审批全市规划课题、领导重大学术活动和推广重要研究成果。

    第八条 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盘锦市教师进修学院科研部,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国家、省课题,组织申报和评审市级课题;承担市级课题过程管理、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校级课题的监管和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县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在履行好本区域职责的同时,应主动配合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国家、省、市课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和完善全市教育科研的组织管理。学校要建立校科研工作委员会(5—7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学校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与水平的教师组成。科研工作委员会下设科研处(室),设1名主任和1名办事人员。

    第三章 课题选题

    第十一条 课题来源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发的《课题指南》提供的选题;

    2.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的课题;

    3.学校和教师个人依据目前学校建设、管理及本人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自身研究能力所选的课题。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市教育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很强的教育科研能力与水平;

    2.必须是课题的组织、指导者;

    3.申报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所负责的课题尚未结题时,不得申报新课题。

    申请省级和国家级课题的负责人按照相关条件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选定课题后,要组织课题参与人员论证(课题组成员由5—15人构成),并取得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和支持,按要求认真填写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经校学术委员会和县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规划办;市直属学校可直接向市规划办申报。课题研究时间,据实际情况,一般课题一年至两年,重要课题可延续至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指令或通过协商所承担的省和国家课题(含子课题),课题内容要符合本地、本校的主客观条件及工作实际需要,须经市规划办审批,并向市规划办提交相关课题文本和电子信息备案。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向学校申报各级各类课题。要求50岁(含50岁)以下教师人人参与 (新任教师可在工作半年后参与) ,参与面达到90%以上。

    鼓励教师开展小课题研究。教师应把有效解决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重点研究内容和方向,卓有成效地开展校级小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小课题的申报、操作、考核和认定程序

    1.每学年初,教师选题,制定方案,向学校申报立项;

    2.学校评审公示,学科组或个人开题实施;

    3.实施中做好问卷、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研讨、材料归类等工作,特别是要有实施过程的纪实性音像资料,学校要做好课题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

    4.总结时写好结题报告;

    5.学校组织评审鉴定时,要把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价值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并推广和转化有价值的小课题;

    6.学校要将小课题实施者的课题研究情况纳入教师量化考核之中;

    7.每学年初,县区、市直学校要向市规划办提交正在实施的课题和新审批立项课题的电子信息,进行备案。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申报的课题,由市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九人以上组成,须是资深的教育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市规划办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再由市规划办组织会议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由主审人介绍情况,经讨论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拟定立项课题(同意票须占投票者2/3以上)。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对拟定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签发意见后由市规划办发至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或项目,由领导小组指令或招标实施,评审程序参照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拨款,社会组织资助,课题实施单位自筹。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用于课题研究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评审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校和教师在实施课题或各类研究活动中向学生家长收费。

    第七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批准发布的立项课题,实施单位要尽快形成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在一个月内开题实施。

    第二十六条 研究队伍的管理。实施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强化参与人员的研究意识,通过培训、研讨等活动提高研究能力,为课题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七条 研究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管理。市规划办对课题实施单位研究计划、实施策略与步骤、总结材料进行管理、检查和指导。课题实施单位每年12月底之前,应向市规划办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市规划办于下年初对全市教育科研课题实施情况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 科研制度管理。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制度,包括立项制度、目标考核制度、检查评估制度、经费使用制度、表彰奖励制度等,使科研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人员变化申请。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或成员因工作变动、调离等情况出现人员变更,需由实施单位向市规划办提出课题组人员变更申请说明,经确认后,由市规划办签署意见后返给提交申请单位。

    第三十条 课题的终止与撤销。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组未能按研究方案、计划开展研究活动,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未能向规划办提交研究过程的年度材料,课题研究处于停滞状态。经检查确认后,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文,终止或撤销实施单位的课题。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八章 课题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任务如期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市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按规定提交结题鉴定材料。

    1.计划性资料;

    2.基础性资料;

    3.过程性资料;

    4.专题性资料;

    5.总结性资料;

    6.成果性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审鉴定方式。

    1.免于鉴定。被政府部门采纳的重大课题免于鉴定。

    2.现场评审。对于研究质量高,具有推广价值的应用研究课题,由市规划办组织专家到实施单位考察、听汇报、看资料,召开评审会议,对其研究成果做出评价,形成鉴定意见。

    3.通讯评审。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组成。由市规划办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成果。每个项目(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由市规划办成员,市、县区教育研究部门人员,名校长、名教师组成。

    第三十四条 评审鉴定。评审专家在研读成果材料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任务,对课题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再由专家组综合评定后形成鉴定意见,确定结题层次。

    第三十五条 课题鉴定层次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对评审鉴定不合格的课题,半年后再次组织鉴定验收,如仍不合格,不予结题,按撤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结题成果的确认。通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市规划办向课题实施单位和个人颁发课题成果证书,分优秀、合格两个层次。课题实施单位或个人在领取证书时依据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章 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致力于教育科学研究,推进区域教育水平的提升,由市规划办组织,定期开展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1.课题研究报告;

    2.正式出版的教育专著、教材、读物;

    3.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文章(译文)、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各类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等级以及表彰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评选和表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条件与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必须是课题主持人(实验教师);其承担的课题必须在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备案(课题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且论文内容须和课题相符或相关;经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查审批后,签发《教师公开发表文章知情单》,评优、晋职晋级方有效;文章公开发表后须到市规划办备案。

    第十章 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 对促进教育管理和决策科学化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课程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极具参考价值的市以上研究成果,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利用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推介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提出推广意见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现场展示活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1998年的《盘锦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终止)。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盘锦市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实施细则》

    2.《盘锦市教育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实施细则》

    3.《盘锦市教育科研课题级别及成果奖励认定办法》

    4.《盘锦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5.盘锦市教师公开发表文章知情单

    6.盘锦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7.盘锦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8.盘锦市教育科研成果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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