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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757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宣传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不传播有害学生 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确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不讽刺、 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自觉维护人民教师形象,廉洁从教;不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不在教学区内或学生面前 吸烟,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

  六、为人师表,用文明健康、积极向上言行教育和感染 学生。举止端庄,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不穿戴奢靡,不穿奇装异服。

  七、努力学习新的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为每个学生负责;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用罚款或变相罚款的方式教育学生。

  八、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尊重学生家长,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家长。

  九、关心集体,尊重同事; 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同志团结的事。

  十、敬业爱岗、诲人不倦、恪尽职守;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擅自调课、缺课,不擅离职守,不乱办班、乱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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