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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次数:518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划分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6个月
受理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指: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具有四个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好章程;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正本与复印件各一份) 设定依据
1 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学校名称、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学校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修订)
2 学校创办人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资料
3 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4 个人申请办学的,离退休人员办学须具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5 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 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具有当地街道、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7 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
8 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任课教师的学历证明、职称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建筑质量鉴定证书、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实施机构 盘锦市教育局
联办机构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办结时限 6个月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四楼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7:00
咨询电话 0427-6693982
监督电话 0427-6655906

流程图:

结果样本: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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