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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8 浏览次数:757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的指示精神,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程序。

  《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定为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享受临时教育救助两种。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享受临时教育救助的,资助标准由同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

  《意见》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具体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高中以下可聘请家长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指出,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集中受理,对学生或家长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困难类型和困难等级,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学校认定工作原则上应采取材料审核与班主任家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此外,《意见》要求学校制定合理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依据《意见》,将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学校必须将经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或家长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和备案

  《意见》要求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根据国家政策学生家庭实现脱贫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意见》还要求各市、各学校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和认定程序,制定适合本地区、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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