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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扩散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防控工作

(一)全市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医疗机构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全市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科、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等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以上一、二项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医院感染防控预案。应当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对门、急诊患者要进行详细流行病学史询问、症状分析,合理分流。

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对待有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   

(四)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分类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相关流程规定。门诊诊室必须保证一人一诊,加强通风换气。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排查出疑似病例后,要及时报告卫生、疾控部门,并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禁止陪护和探视。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七)继续加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和垃圾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和垃圾管理工作。

(八)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包括医护、工勤、物业、行政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的防护管理,加强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其他不适的人员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二、关于药店防控工作

(一)落实购药实名制。各药店要对购买抗病毒、退烧、消炎及治疗胃肠类药品的购药者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按照要求填写购买药品实名制登记表,有效记录药品名称、批号、购买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购买时间等信息。

(二)正确指导购药者(患者)规范就医。凡是购药者(患者)表现为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药店要指导购药者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 、辽油宝石花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盘山县人民医院、大洼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三)做好药店工作人员自身防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医用口罩上岗,每天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身体状况异常者不得上岗。对购药者要求佩戴口罩方可进入药店购药。

(四)及时汇总上报。各药店每天16:00之前把当天实名登记汇总情况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实名制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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