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扶困助学政策
建立健全扶困政策体系,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我市、县教育主管理部门和各学校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各部门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各级各类教育的扶困助学体系,对不同阶段教育的学生采取了不同的优抚政策。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面落实《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标准教育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采取有力举措,实现“人人有学上、家家有希望”,促进教育强民、资助惠民,坚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客观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学生资助工作思路,增强责任意识,精准把握学生资助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努力做到公平资助、精准施策、细化管理,注重资助工作的实效,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学生资助水平。
三、目前我市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精神,我市在2013年制定了《关于建立盘锦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盘财教〔2013〕69号),为我市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助学金资助。
资助范围: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村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3-6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城市、农村资助范围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15%。
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民政部门确认的幼儿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低保边缘户待遇;
(2)孤儿;
(3)残疾儿童;
(4)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农村每生每年1200元,城市每生每年24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16年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1)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学杂费和课本费;
(2)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住宿费,受助面为在籍寄宿生的10%以上。2017年春,我市将补助标准从小学每生750元/年、中学每生1000元/年,提高到小学每生1000元/年、中学每生1250元/年。
根据《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补助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辽宁省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2号)执行。
(三)普通高中阶段: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辽财教〔2009〕735号)精神,我市着力建立健全高中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1〕259号)精神,我市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学期1000元;资助范围为城市普通高中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农村普通高中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与本市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国家免学费: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辽财教〔2016〕6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为符合要求的学生免除学杂费。(目前我市无建档立卡户)
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学生,其中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孤儿。资助标准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23号)文件为准。资助范围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协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对申请普通高中免学费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与本市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辽政教〔2012〕915号)文件,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中职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市中职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国家免学费:根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0〕86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的通知》(辽财教〔2010〕873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辽政教〔2012〕91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为农村户口和涉农专业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免除,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比例为在校城市学生的5%;资助标准:以我市物价部门许可的学费标准确定。
(五)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设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国家奖学金:
资助范围:品学兼优,人数由省厅确定;
资助标准:8000元/生、年。
(2)省政府奖学金
资助范围:品学兼优,人数由省厅确定;
资助标准:8000元/生、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范围:品学兼优,在校生的3%确定;
资助标准:5000元/生、年
(4)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等助学金按在校生的5%,二等助学金按在校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44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750元/生、年。
(六)生源地贷款
依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和《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盘教通〔2011〕22号)文件,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范围为我市居民户口在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方式为依据自身户口所在地,前往相应县(区)教育局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资费标准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偿还年限由学制不同,允许在学制加10-14年不等的期限偿还完毕。
盘锦市教育局
2020年7月3日
相关链接: 盘锦市教育扶困助学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盘锦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8号
联系电话:0427-282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