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将集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减负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双减”工作要求,我市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从即日起联合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工作内容:

一、停止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暑期学科类培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和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严格做好收退费管理。停课机构要畅通退费渠道、优化退费流程,做好退费工作,妥善处理退费纠纷。因为家长需求可以调整服务时间的,要与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非停课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制度等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严禁提前超期收费,收费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三、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四、严格规范培训服务行为。非停课机构要建立培训内容备案制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严禁超前超纲教学,非学科类机构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严禁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线上培训;严禁各类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各县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将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式排查,全面从严治理,严肃查处。根据机构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办整改、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拒不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办学资质。证照不全或无证办学的,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和措施,予以坚决取缔。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2833022、8256967

盘山县教育局:3552183

双台子区教育局:2360425

兴隆台区教育局:7822169

大洼区教育局:3530406

信息来源:高职成科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公文写作学会注销公告
下一篇: 关于盘锦市四星级幼儿园评估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