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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次数:872

盘锦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印发了《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盘锦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0月26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和风险管控,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四是《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五是《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另外,我市参考了部分省市有关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政策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分别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预收费存管、退费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合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二)收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三)退费规范。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四)银行托管。实行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县区,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县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五)风险保证金监管。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县区,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解读人:毕夺

解读人电话:2825769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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