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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教育督导经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次数:4097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财政局、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盘委办〔2021〕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教育督导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相关要求及省、市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教育督导经费项目

教育督导经费主要包括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含兼职督学)经费。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包括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因办公需要采购的硬件设备,为确保与国家、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而采购的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参与等方式产生的相关费用,教育督导日常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租车费。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含兼职督学)经费包括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及教育督导工作人员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费用。

二、教育督导经费标准

(一)教育督导工作经费

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因办公需要采购的硬件设备,为确保与国家、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而采购的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参与等方式产生的相关费用,教育督导日常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租车费按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含兼职督学)经费

1.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含兼职督学,以下简称“督导人员”)是指参加市、县组织开展的督导评估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市、县两级责任督学及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评估等工作中临时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选派督导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参加督导评估须经教育督导机构同意。

2.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200元/人/天标准执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人员和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督导评估不享受此项待遇。

3.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人员和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盘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委办发〔2014〕34号)标准执行,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因督导工作需要聘请的盘锦市域外督导人员,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凭据报销往来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

4.参加挂牌督导的市、县两级责任督学因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中小学(幼儿园)每月每校不高于100元标准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人员和教育督导机构的专职督学不享受此项待遇。

5.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按要求制定督导人员培训计划,将培训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督学培训费用标准按照《盘锦市财政局、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盘财行字〔2018〕24号)执行,各县区督学培训费用可参照执行。

三、教育督导经费来源及保障

按照属地原则,教育督导经费(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含兼职督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财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相关链接:《关于保障教育督导经费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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