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盘锦市中小学(幼儿园)“进校园”活动审核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中小学(幼儿园)“进校园”活动审核准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杜绝无关活动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校园育人环境清朗有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校外机构等拟面向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的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含宣讲、培训、竞赛、展演、调研等各类形式。
二、核心原则
1.清单管理,非单禁入:严格执行市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外活动一律不得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党委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部署的工作除外);
2.育人为本,教学优先:所有进校园活动必须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育人导向,严禁挤占国家课程课时,不干扰学校日常教学、教研及课后服务正常安排;
3.公益为主,杜绝商业:活动不得夹带商业推广、产品销售、有偿服务等商业意图,确有校外机构参与的,必须明确公益属性;
4.严格审批,全程监管:实行“事先申请、分级审批、备案管理”,对活动宣传、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活动依规开展。
三、审核准入范围与白名单管理
(一)白名单准入标准
纳入市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的活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契合中小学(幼儿园)育人目标,适配不同学段学生认知特点;
2.确有进校园开展的必要性,无法通过线上渠道、校外场所等替代实施;
3.活动内容具体、流程清晰,无形式主义、走过场倾向,不增加学校、教师、学生额外负担;
4.实施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活动保障措施完善,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纯教育系统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事务(如学生安全、法治、环保等日常教学内容),不列入白名单,由学校提前纳入每学期教学计划,按教学纲要统筹实施。活动实施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班会课、综合实践课或课后服务时段,严禁挤占国家课程课时,严禁要求学校擅自调课、停课。
(二)白名单动态管理
1.市教育局结合上级最新要求及教育教学实际,定期修订完善市级白名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2.纳入白名单的活动,由实施主体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纳入白名单并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布;
3.对白名单内活动实施效果进行常态化评估,对不符合实际、实施效果不佳、增加学校负担的,及时移出白名单。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交
所有拟进校园的活动,实施主体均需在活动开展前15个工作日,向对应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需包含:
1.盘锦市进校园活动审批表(含活动目的、内容、形式、时长、参与学段/学校范围、实施时间、工作人员信息等);
2.活动实施方案(含流程安排、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
3.活动宣传素材(含预告、课件、发言稿、新闻通稿等);
4.实施主体资质证明,校外机构/企业参与的,需额外提交公益属性承诺书(明确无商业推广内容)。
(二)分级审批备案
1.市级活动:面向全市或跨县区开展的,由实施主体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县区级活动:面向本县区开展的,由实施主体向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3.单一学校活动:仅面向一所学校开展的小型活动,由实施主体向该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审批要求
1.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批备案意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修改;
2.未经审批备案的活动,各学校一律不得承接,不得提供场地、人员配合等支持;
3.活动如需调整内容、时长、实施范围,需重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五、活动实施管理要求
(一)宣传管理
所有进校园活动宣传素材(预告、通稿、校园展示材料等)实行归口审核,由对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宣传内容需确保政治方向、政策表述、育人导向准确一致。
(二)全过程监督审核
1.教育主管部门对活动实施过程进行随机抽查,核查是否按审批方案开展,对随意发挥、偏离既定口径的情况及时纠正并记录反馈;
2.校外机构/企业参与的活动,实行内容双审和现场监督,全程排查商业推广线索,发现商业行为立即终止活动;
3.各学校设立校园监督岗,对入校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结果反馈与归档
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需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活动实施情况报告(含开展记录、效果总结);教育主管部门对审批材料、实施报告、监督记录等统一归档,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全程可追溯。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活动按照审批要求开展。
(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盘锦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