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op_img.png

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监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587

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监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教发〔2017〕9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监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教育局 
2017年2月13日

 

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监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监考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工作质量,统筹考区、考点职能全面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逐级合理有效落实考试工作任务的原则,以依法治考、规范执考、公正施考、和谐促考为出发点,以精筹划、重责任、保安全为落脚点,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国家教育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基础,监考工作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员是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的具体执行者和维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育工作者都有承担教育考试工作的义务,都有按照考务规定严格履行考试工作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年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理论考试(一年两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等由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承办的教育统一考试(全年近二十次、十万余人次)。

    三、选派方式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属地轮换制度选派监考队伍。由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外派监考工作组,设主考1名、考务副主考1名、考务1名和本考区所辖学校监考教师若干名。外派监考工作组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工作要求选派到其他考区承担监考工作任务。

    2.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由各考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派监考队伍。考试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选派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承担监考工作任务。

    3.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年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一年两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等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县区轮流执考原则选派监考队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成立监考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设主考1名、考务副主考1名、考务1名和若干名监考教师组成。监考工作组按照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承担监考工作任务。

    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选择安排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试规模、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考点学校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试工作人员选派及考前设施设备检修、考试用品配备、后勤保障等考前准备工作。

    5.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携所辖学校每年需承担5次以上监考工作任务。

    四、人员选聘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选聘严格遵照《盘锦市高中等教统一考试监考员和考务人员选聘暂行规定》(盘招考委﹝2014﹞9号)执行。主考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选聘,由教育行政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或承担监考任务学校校长担任;副主考、考务由主考选聘,分别由监考学校熟悉监考工作的学校副校长和中层领导担任。监考员来源学校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各学校须按照文件规定选聘监考教师。

    五、督导考核

    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上级要求对考区考试准备工作及考试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和整改要求。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监考工作组的考前业务培训及纪律要求,并于考试期间对选派的监考工作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奖惩办法》对考区监考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六、具体实施

    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具体监考工作方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试规模、考试方式制定,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8号

联系电话:0427-28257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