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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锦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据《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共同形成了《盘锦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18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pjjyjgkzqyj@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盘锦市教育局

2016年4月4日


盘锦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82号)精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指乡村包括乡中心区、村庄,所指教师为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着重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在我市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为向海发展、全面转型、建设滨海新盘锦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我市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具体措施

(一)优化配置,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确保乡村教师“下得去”。

1.认真组织实施省“特岗计划”。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科学制定“特岗计划”。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解决乡村教师结构不合理问题,特别要加大农村音体美等师资严重短缺学科的招聘力度。对纳入省“特岗计划”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对待编安置的省“特岗计划”教师(以下称特岗教师),争取在规定期限(上岗任教三年)内解决编制问题;对三年内不能及时落实编制的特岗教师,由区(县)人社局根据待编安置特岗教师的总量,单独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区(县)教育局统筹管理,与在编在岗教师享受同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力。(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各区(县)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区(县)教育局在中小学编制总量内,针对不同阶段学生规模变化、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统筹使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牵头部门:市编委办,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3.认真贯彻落实“退二进一”政策。“退二进一”政策就是在消化超编人员和三年以上未上编特岗教师的基础上,每年可按照当年自然减员教师总数的50%招聘教师。(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增强吸引力,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确保乡村优秀教师“留得住”。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区(县)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3.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确保乡村教师“教得好”。

1.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完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实施50学时师德教育全员培训。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乡村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牵头部门:各区(县)教育局)

2.推动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盘教发〔2016〕16号),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入开展,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根据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乡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轮岗年限由区(县)政府研究确定。在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中,要将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之一。(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3.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依托省内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继续做好城乡学校“手拉手”帮扶与支援工作,丰富帮扶内容,完善对接方式,提高支教成效。加强市级名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各区(县)建立县级名师工作室,到2020年每个区(县)要建立3个以上市级名师工作室,各级名师工作室组成成员均要有乡村教师代表,发挥好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头作用。各区(县)每年要组织在职的省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到乡村学校开展巡回讲学、定期支教、示范教学活动。(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教育局)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6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主体。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20年12月)各区(县)与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措施与任务,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各区(县)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每年年底前,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市政府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区(县)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方法,确保本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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