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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501

    一、事项名称: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三、申请条件:个人申请办学的,离退休人员办学须具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四、办理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学校名称、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学校地址。
    2.学校创办人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资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离退休人员办学须具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具有当地街道、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程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任课教师的学历证明、职称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0.建筑质量鉴定证书、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五、办理地点: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四楼教育局窗口)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6693982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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