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辽政教督委[2016]3号
各市(不含沈阳市)及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辽政教督室[2016]1号)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完成组织申报、督导调研、审核评估、整改复查等工作程序后,于2016年4月至5月对大连市普兰店区等21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工作进行了省级验收评估,经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公示无异议,认定大连市普兰店区等21个县为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现予公布。
希望各市继续落实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已经通过省验收评估的县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强内涵建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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