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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420
    为确保教育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各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盘锦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各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教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教育发展统计信息;
    (4)教育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教育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教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3.教育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要把盘锦教育信息网作为第一公开媒体)。
    4.教育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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