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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435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教育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局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为信息公开工作组。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教育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由信息公开工作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各级各部门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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