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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573

    一、设定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考委字【1989】011号)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受理单位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
  (一)登录系统:考生登录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http://zk.lnzsks.com/lnzk.wb)进行网上注册。
  (二)提交申请:已进行注册的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申请免考”,完善相关信息,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检查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
  (三)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作为免考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完成现场确认。各市、区招考办接收并查验考生提供的材料,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现场确认结果。现场确认合格的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完成缴费。
  (四)审核及结果反馈:在规定时间内,省招考办组成审核组根据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现场确认结果以及提交的材料对考生申请的课程免考进行审核。考生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打印课程免考通知书。
  四、办理材料
  (一)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原学历毕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三)符合免考课程要求的计算机等级证书或英语等级证书原件。
  (四)符合免考课程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五、示范文本
  无
  六、常见错误示例
  (一)课程免考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是原件。
  (二)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免考的依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 【2003】478号)
  2. 《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6】36号)
  (二)收费标准:免考审定费为30元/生。
  八、办理时限
  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共办理2次,具体时间以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通知为准。
  (一)登录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时间为:1月下旬至2月上旬和7月下旬至8月上旬。
  (二)现场确认时间为:2月中旬至3月初和8月中旬至9月初。
  (三)集中审核时间为:3月中旬和9月中旬,办理时限为10天。
  九、表格下载
  无
  十、联系电话:0427-2811915
  十一、办理地点

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人民防空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下午:13:30-16:30

十二、办理流程

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http://zk.lnzsks.com/lnzk.wb)——注册——在线提交申请——现场确认——登录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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