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维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9日转发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盘政办〔2017〕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教育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事关国民整体健康素质提高及社会和谐稳定。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提出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
学校传染病防治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环节。学校是传染病易感人群聚集的场所,如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极易发生传染病特别是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近期湖南省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的肺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今年我市部分学校也发生了水痘、肺结核等疫情,目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应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增强师生传染病防控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我市各学校校医队伍建设严重不足
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是中小学教育顺利开展的基础。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校医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操作者,在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健康教育、健康行为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学校领导在卫生保健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但目前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严重不足,按照每校至少配备一名校医的低标准还有一定距离。
综合以上因素,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初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宜、结构优化、功能到位、具有较好职业素养的学校卫生人员队伍。
●初步建成功能明确、基本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学校卫生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监管指导的工作体系。
●建立中小学生健康监测、症状监测系统。所有的中小学开展学生教学环境监测,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具备学校教学环境监测的能力和设备。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常规管理
●各学校要保证开足健康教育课时,开课率达100%,小学每学期安排6—7课时,初、高中每两周1课时。
●学校校医和卫生保健教师每学年接受不低于16学时的健康知识培训,由校医或卫生保健教师对全体教师进行的相关培训不少于2次。
●各学校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每学年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园)查验预防接种证。
●重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加强近视眼防控。
●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推行无烟办公室、无烟教室、无烟宿舍,共同携手创建无烟校园,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能力建设
●寄宿制学校需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照600∶1的比例配备校医。幼儿园按照15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或卫生保健人员,
●对难以配备校医的公办学校,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卫生保健服务。
●努力提高教室与生活环境卫生水平。
●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学校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延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做好肺结核病防控工作。对发现的有疑似肺结核症状的师生立即告知本人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发现涂阳肺结核学生时要及时对其所在的班级和宿舍的同学进行筛查。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的诊治信息和师生的管理工作。
●对确诊为肺结核的学生做好休、复学管理;在岗教职工患有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学校必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一旦发生传染病要严格按照传染病报告制度及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辖区疾控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提供传染病防控措施与建议、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并指导学校(幼儿园)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初中及以上学校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专题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四)经费投入
●常规体检费用4元/生及结核菌素试验费用20元/生必须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五)建立考评机制
●市教育部门每年按照《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标准考核细则》对县区及市直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直至追责。
(六)责任追究
●校长作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未及时上报信息、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指挥并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不利、决策指挥失误等行为,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疫情报告人对疫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责任报告人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全市中小学生全部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未参保学生治疗费用由学校承担50%。
●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对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对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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