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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次数:4875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下发后,全国各地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此背景下,我市城区与乡镇公办幼儿园执行的仍是2007年出台的收费政策。由于收费较低,满足不了幼儿园发展需求,不能够为幼儿提供符合标准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因此,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公办幼儿园亟待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快速优质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经过调查研究后,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依据《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14〕8号)文件要求,我市幼儿园全部实施定级管理,按级收费,公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评定星级调整收费标准。
  三、文件执行范围
  适用于我市城乡公办幼儿园。
  四、文件重要内容
  1、全日制五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560元/人;四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450元/人;三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60元/人;二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一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260元/人。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不得突破,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幼儿保教费的报销金额,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仍按照《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中的建园费、管理费的报销标准。
  3、《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与《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幼儿园级别的对比,原文件内省级示范园是现在的五星级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是现在的四星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三星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二星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一星级幼儿园。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前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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