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盘锦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二、编制过程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结合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实际,市教育局编制了《盘锦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幼儿园招生办法。一是公布招生简章。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由所属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二是规范招生录取,公办幼儿园招生按批次招生录取,如有缺额,幼儿园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及补录时间、条件等相关信息。民办幼儿园自行制定适于本园的招生制度。三是审核信息资料。各幼儿园将报名所需材料进行核验,对已经录取的幼儿进行下一步的信息确认和入园安排等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在招生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指导意见》强调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招生中的出现违规行为。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对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予以追责。
解读人: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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