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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次数:813

盘教发〔2023〕2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学前教育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招生工作由幼儿园所属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普及普惠。各县区教育局要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服务公共体系,有效增加公办园学位供给,推动普惠园优先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普惠服务。

3.坚持免试入园。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不得以参加早教或早教指导作为适龄儿童入园的条件。

4.坚持公平公正。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学前教育入园工作信息,规范招生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公正公开。对于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军人子女等各类优待对象,县区要细化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原则上招收年满三周岁的幼儿,有空余入园名额的幼儿园可适当放宽入园年龄限制。中班、大班若有空缺,可安排补录,招收适龄幼儿插班入园。

三、招生办法

1.公布招生简章。各幼儿园招生简章应明确招生范围、批次、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报名程序、招生年级与人数、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及幼儿园、本县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由市教育局审核,其他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由所在县区的县区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

2.规范招生录取。公办幼儿园招生要合理设定批次录取顺序,并按批次招生录取。当同一批次报名的适龄幼儿人数少于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时,幼儿园要如数录取,当某一批次报名的适龄幼儿人数超过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时,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此过程应面向社会予以公开。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保障小区业主子女入园(业主须为入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如有缺额,幼儿园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及补录时间、条件等相关信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招生录取要求,制定适于本园的制度。

3.审核信息资料。各幼儿园要做好报名所需材料的核验工作。对已经录取的幼儿,各幼儿园要及时通知其家长,进行入园信息确认,明确入园具体时间安排。

四、规范办园

1.严格控制班额。各幼儿园要根据本园实际,合理确定每年招生计划,保持幼儿园合理办园规模。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规模招生,不得超标准班额办园。

2.依法依规收费。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县区教育局等部门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禁止巧立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类费用。禁止以开办各种类型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3.坚持科学保教。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的监管,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小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办发〔202120号)精神,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强化幼儿园安全检查,完善监控设施和监督手段,确保安全办园、规范办园。各县区教育局及各幼儿园要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发生。各县区教育局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工作。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在招生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3.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主动开辟多种渠道进行招生政策宣传,为家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指导。要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安排专人热心服务,统一受理、耐心解答幼儿家长的疑难问题。

4.严肃纪律要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是落实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招生中的违规和寻私行为。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对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予以追责。

各县区教育局将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将招生简章于每年6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盘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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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盘锦市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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