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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九届政协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两个文件的提案》(第116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568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两个文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

为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要求,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盘发改法〔201970号),明确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区负责制定,要求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公办园实行差异化收费管理。在此基础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转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转发给县区,明确要求按通知精神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上限标准,其他事项按照《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截至目前,各县区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县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二、关于幼儿园报销

正如提案中所说,我市报销依据还是按照《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来执行,其报销标准按照省级、市级示范幼儿园和一、二、三级幼儿园进行。针对现行星级幼儿园与原幼儿园级别不对应情况,在《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的政策解读中,对《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与《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两文中幼儿园级别对比给予说明,原文件内省级示范园是现在的五星级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是现在的四星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三星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二星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一星级幼儿园。经与市财政局了解沟通,目前我市各单位职工幼儿园报销是以幼儿园正规发票为凭证认定进行的,报销经费来自所在单位的公用经费,最高标准为660/年,发放方式各单位以打入职工账户为主,现阶段因为对象幼儿的不确定性和在园的阶段性,只能通过发票来予以认定,无法不核验直接发放。但确实存在提案中所说因文件出台时间较早等原因,个别表述与现阶段要求不符、公民办报销标准不一致等情况。下一步积极与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对接,就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标准等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盘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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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夺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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