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职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充分采纳2023年市政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制度建设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口协商会议的意见建议,以及基层中职学校的诉求,盘锦市教育局对我市中职学校进行了充分调研,牵头起草了《盘锦市关于规范中职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丰富学生课后生活,满足学生学习和兴趣爱好需求,减轻家长负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降低学校安全风险。《实施意见》由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执行时间从2023年10月11日算起。
二、编制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3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39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7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教发〔2019〕70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参照已经实施的《盘锦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18〕33号)和盘锦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21〕22号)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中职学校开展的课后服务工作。参照《盘锦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18〕33号)文件精神,采取家校协商方式确定本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根据学生和家长需求及学校场地、设施、师资和学校特色确定服务内容。采取自愿报名方式,并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实施的工作机制。服务时间拟定为周日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课后服务费用收取和使用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收费坚持“一校一策”多样化实施的原则。
四、总体框架
《实施方案》共五大部分,包括:一是基本原则,二是组织实施,三是经费使用与管理,四是实施步骤,五是保障措施。
解读人: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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