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教发〔2021〕8号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局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盘锦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7日
盘锦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2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2号)、《盘锦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盘教发〔2017〕29号)和《盘锦市关于推进普通高中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盘政办〔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由盘锦市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集团市高中校区”)和盘锦市辽东湾实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集团辽东湾校区”)组建盘锦市高中教育集团;由辽河油田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集团辽油一高校区”)和辽河油田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集团辽油三高校区”)组建辽河油田高中教育集团,现提出全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标分配办法
(一)集团市高中校区
1.招生计划的20%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70%面向市直、双台子区、市第一完全中学、兴隆台区林丰学校、兴隆台区兴隆中学、兴隆台区鼎翔学校、辽东湾田庄台学校、辽河口实验学校考生,依据考生志愿实行指标到校分配。
3.招生计划的10%面向大洼区、盘山县考生,依据考生志愿实行指标到校分配。
(二)集团辽油一高校区
1.招生计划的15%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80%面向原辽河油田所属学校考生,具体招生方案由兴隆台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招生计划的5%面向市第一完全中学、兴隆台区林丰学校、兴隆台区兴隆中学、兴隆台区鼎翔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三)集团辽东湾校区、盘锦市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20%面向市直、双台子区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四)集团辽油三高校区、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0%面向兴隆台区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2.招生计划的20%面向市直、双台子区、大洼区和盘山县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五)大洼区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85%用于招收本区域内的初中毕业生,具体招生方案由大洼区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计划的15%用于招收非本区域内的初中毕业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六)盘山县高级中学
1.招生计划的70%用于招收本县域内的初中毕业生,具体招生方案由盘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计划的30%用于招收非本县域内的初中毕业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七)盘锦华发国际学校
1.面向盘山县初中学校招收公费生30人,实行指标到校录取,指标到校方案由盘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剩余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八)盘锦市育才学校、盘锦光正实验学校、盘锦德馨学校
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考生,依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统一录取。
二、具体政策
1.普通高中学校如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总计划应减去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人数为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普通类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2.设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以下简称“录取控制线”),除体育特长生和美术特长生外,原则上所有考生录取分数均不低于录取控制线。如录取控制线以上某一普通高中的录取人数少于该学校的招生计划,则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
3.集团市高中校区、集团辽油一高校区实行指标到校分配的计划,严格按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指标进行录取,其中市直、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有效,大洼区、盘山县指标在录取分数线下50分内有效。如有学校没有考入集团市高中校区和集团辽油一高校区的学生,则依据考生志愿,保证有一名考生能进入以上两所高中的一所就读。各初中学校到校指标如未完成,到校指标予以回收,依据考生志愿,在剩余未被集团市高中校区和集团辽油一高校区录取的本市户籍考生和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考生中依据志愿由高分至低分录取。
4.双台子区陆家学校在盘山县高级中学录取时,按盘山县生源录取;其他高中录取时,仍按双台子区生源录取。
辽东湾田庄台学校在集团市高中校区录取时,继续执行市直学校录取政策,享受集团市高中校区指标到校录取政策,未被集团市高中校区录取的考生,不再享受集团市高中校区在大洼区的到校指标政策;大洼区高级中学录取时,按大洼区生源录取;其他高中录取时,仍按市直生源录取。
辽河口实验学校在集团市高中校区录取时,继续执行市直学校录取政策,享受集团市高中校区指标到校录取名额,未被集团市高中校区录取的考生,不再享受集团市高中校区在盘山县的到校指标政策;盘山县高级中学录取时,按盘山县生源录取;其他高中录取时,仍按市直生源录取。
自2022年起,按属地管理原则,辽东湾田庄台学校中考执行大洼区属学校录取政策,辽河口实验学校中考执行盘山县属学校录取政策。
5.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盘锦户籍学生、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6.自2024年中考起,盘锦户籍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盘锦市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四位为“2111”)且具有盘锦市户籍;
(2)户籍从市外迁移至盘锦市的考生,要求在盘锦市的户籍满两年。
7.符合我市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政策的外市户籍考生,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小学起始一年级即在我市注册学籍;
(2)在盘锦市公办学校连续就读满足规定年限,其中2021年中考满一年,自2022年中考起满两年;
(3)有盘锦市的不动产证(或购房全款发票、网签备案合同),其中不动产证的登记时间、购房全款发票打印时间或网签合同备案时间应在中考报名开始之日前,逾期均视为无效;
(4)法定监护人的盘锦市社保缴纳纪录满足规定年限(中考报名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其中2021年中考满一年,自2022年中考起满两年。
符合我市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政策的外市户籍考生,在中考报名前由学校进行公示。
8.在盘锦就读的外市考生报考集团市高中校区,单独制定指标分配方法,报考其他普通高中时,与其他类别考生执行相同政策(具体指标分配方法见附件)。
三、关于社会报考类考生的说明
(一)参加社会报考类考生的界定
1.需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考办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往届毕业生。
此类考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只允许填报中职类学校。
(2)初中应届毕业生。
此类考生是指初中学籍不在盘锦市,但因户籍在盘锦市,本人要求参加当年度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盘锦市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四位为“2111”);
②能够提供初中毕业生学籍相关证明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并经现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参加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2.在初中毕业学校报名的社会报考类考生。
(1)初中毕业年级转学学生。
市内各学校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但因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需以社会报考类考生报名。
凡于2020年8月10日后申请转入现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属于初中毕业年级转学学生。
(2)毕业年级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少于一学年的学生。
对于九年级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时间少于一学年的学生,也应以社会报考类考生报名。
(3)自2022年中考起,凡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时间少于两学年的学生,也需以社会报考类考生报名。
(二)参加社会报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录取
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社会报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该类考生占用学校的集团市高中校区和集团辽油一高校区的到校指标。因此,该类考生不享受集团市高中校区和集团辽油一高校区在其学籍所在学校的指标到校政策,但其志愿填报范围与学校其他考生相同。
四、其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如因学校对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出现信访事宜,学校承担化解信访事宜的主体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省教育厅发布最新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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