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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发布《盘锦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1037

盘教发〔2021〕19号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盘山县、大洼支行:

为规范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盘锦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1年9月26日    

盘锦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公开向全市征集选定具备开展预收费服务和监管条件的银行,选定存管银行与机构签订预收费管理服务协议,向学员提供收费、师资和课程查询等服务,对学员预收费情况实时监管,保障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机构需在选定存管银行开立一个专项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存管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存管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教育、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做好存管账户的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存管账户进行特殊标识。鼓励存管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六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八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九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存管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 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四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

(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即时将资金拨付至机构自有账户;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预收费账户撤销申请,申请获得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收费账户撤销手续。机构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预收费账户变更申请。申请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变更后的机构办理预收费账户,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机构的预收费账户中最低余额,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培训规模、教学点数量以及年检等情况进行核定,然后由培训机构和合作银行在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机构分类分批参与预收费监管工作,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盘锦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进行解释。


相关链接:《盘锦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高职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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