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考试管理“六严格”》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好“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的部署要求,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了《盘锦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等级评价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等级评价指导意见》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等级评价意义、等级评价对象、等级评价办法、等级评价反馈、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等级评价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九年级学生。
等级评价办法按照三至六年级和七至九年级两个阶段分别评价,其中三至六年级根据学科试卷卷面得分以A+、A、B+、B、C+等级呈现;七至九年级考试评价分为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两项分别进行等级评价,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的等级划分建议以A+、A、B+、B、C+、C六个等级呈现。
等级评价反馈要求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把学生考试成绩与其他方面的表现结合起来,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考试评价结果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反馈,可采用“等级+评语”的评价方式进行反馈。
等级评价结果运用要求学校和教师要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要有效运用考试评价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切实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解读人: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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