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教通〔2022〕14号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小学:
现将《盘锦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盘锦市教育局
2022年3月7日
盘锦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考试管理“六严格”》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好“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的部署要求,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成绩等级评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等级评价意义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目的是诊断学生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策略、评价教学质量。实行等级评价有利于模糊分数的细微差距,纠正“唯分数论”,消除分数评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师生保持良好的心态,专注于教学改革和学习能力的提升。实行等级评价是落实“双减”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义务教育学校考试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二、等级评价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三年级至初中九年级学生。
三、等级评价办法
(一)三至六年级
学科试卷卷面得分以等级呈现,建议采用以下等级划分方式。
分值区间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以下 |
等级 |
A+ |
A |
B+ |
B |
C |
(二)七至九年级
七至九年级学生考试评价可分为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两项分别进行等级评价,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的等级划分建议以A+、A、B+、B、C+、C六个等级呈现,可以以班级或年组为单位,按照人数比例或排名比例进行等级划分。
比例 |
10% |
20% |
25% |
20% |
15% |
10% |
等级 |
A+ |
A |
B+ |
B |
C+ |
C |
各县区、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各等级比例范围。
四、等级评价反馈
1.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把学生考试成绩与其他方面的表现结合起来,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不把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2.考试评价结果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反馈,可采用“等级+评语”的评价方式进行反馈。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生本人和他人的分数与排名。
五、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学校和教师要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1.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做出科学研判,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召开学情分析会,根据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2.教师要有效运用考试评价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科学进行学习小组划分,布置个性化“有效作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科学运用“六步两环”课堂教学模式,切实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3.评价结果要及时记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并做好学生个人学业质量跟踪分析与指导工作,促进学生学业水平不断提升。
各学校要向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广泛深入宣传“双减”政策和考试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等级评价的重要意义。引导教师关注教学过程,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评价在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学生查找差距、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能力、补齐短板;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正确看待考试结果,理解和支持学校工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本指导意见仅供各县区、各学校在组织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评价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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