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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2022

盘教通〔2022〕33号


按《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

1.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的幼儿园在关闭期间一律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不得以开设网络课程等形式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2.幼儿园闭园当月、开园当月按幼儿实际在园日折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开园次月起,恢复执行《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的相关规定。

二、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

1.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2.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对已按学年和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退费。具体办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1.因疫情防控要求停止线下教学的学校,线上教学期间一律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对于因防控要求未能及时返校复课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2.学校应根据实际提供课后服务时间按日计收课后服务费,对已按学年和学期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应根据实际提供课后服务时间合理退费。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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