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op_img.png

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176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盘锦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盘锦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盘锦市教育局

2023年2月13日

盘锦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2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教育系统应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信息发布,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师生安全。

1.4.2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所属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配合,协同处理。

1.5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6 事故分级标准

1.6.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6.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6.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6.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教育局成立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 市教育系统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1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吴献新  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段宏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庆乔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邵洪岩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远贺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蕴波  市委教育工委专职委员

成    员:李  赓  办公室主任

孙  旭  党群工作科科长

赵  巍  基础教育科科长

张  爽  高职成科科长

崔  雪  督导办公室主任

张良凯  计划财务审计科科长

孙  博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科长

左  鹏  法规安全科科长

2.1.2 工作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申请等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2.2 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法规安全科,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4)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按照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9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科室:局办公室

配合科室:法规安全科、党群工作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2.3.2 事件调查组

牵头科室:党群工作科

配合科室:人事科、法规安全科

主要职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3.3 危害控制组

牵头科室:督导办公室

配合科室:高职成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必要措施,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3.4 医疗救治组

牵头科室:基础教育科

配合科室:基础教育科、学生健康服务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救援行动;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科室:教育装备科

配合科室:人事科、计财审计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3.6 新闻发布组

牵头科室:党群工作科

配合科室:学生资助管理科、教育装备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2.3.7 后勤保障组

牵头科室:计财审计科

配合科室:局办公室、法规安全科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救援所需的物资、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解决全体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2.3.8 善后处理组

牵头科室:人事科

配合科室:基础教育科、高职成科和事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的安抚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2.3.9 专家咨询组

牵头科室:法规安全科

配合科室:局办公室、党群工作科、人事科、基础教育科、高职成科、督导办公室、教育装备科、计财审计科、学生资助管理科和事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与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严密监测所辖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辖区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助卫健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救治工作;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经验与做法;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5 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校园网、班级QQ群、微信群等媒体上有关校园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学校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方式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师生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师生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本系统本学校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各级各类学校发现其生产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4)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2 报告内容

学校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初报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我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2.1 响应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2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2.3 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4 宣教培训

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师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要参照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系统、本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盘锦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1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8号

联系电话:0427-28257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