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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496
各县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盘锦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盘锦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校服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意见》精神,不断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校服选用

第四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学校应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第六条  校服采购小学生每生二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初中生每三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得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第八条  建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第九条  各学校在确定选用校服时,应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时提供确定选用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选用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式样设计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要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校服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应从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采购校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校服招投标工作。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关材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要存档备查,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由学校与确定校服供货企业共同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签订。

第十五条  建立选用采购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合同备案及信息通报制度。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供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供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校服质量

第十六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T/JYBZ011-2019《中小学生冬季校服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供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

第十九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要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若干套(件)留样封存。

第二十条  采用“双送检”验收的学校,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采购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至少保存三年。

校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流程的指导、监督及管理,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定期向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监督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五条  校服管理坚持职能部门监管,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学校,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参考《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范例》,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校服管理有关制度规范,保证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统一采购学生床上用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盘锦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教育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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