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教通〔2023〕35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教育局
2023年6月5日
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外配餐,是指学校通过从配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配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配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食堂和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外配餐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学校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学校书记、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校校外配餐工作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外配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第三章 配餐单位选择和退出
第八条 配餐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五)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息需随时共享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
(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九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有配餐需要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配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配餐单位;学校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配餐单位中自行选择本校的配餐单位。中标配餐单位的供餐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学校配餐单位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包括外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和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一份,由学校与配餐单位每学期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配餐单位选择具体办法,确保配餐工作规范、有序、科学运行。鼓励建立学生集体配餐信息化、大数据中心、监管云、APP等平台,加强科学化管理水平。鼓励地方政府为有需求的学校配建食堂。
第十二条 实行配餐单位退出机制,配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配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上述内容应当在供餐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学校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 学校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书记、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配餐的校内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单位名称、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餐合同、收费标准、主副食餐量、每周食谱、送餐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方式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配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配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条 把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作为学校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配餐的分配和餐后的清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配餐单位的集中抽查走访,每次抽查走访原则上每班家长代表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避免到无经营资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场所用餐,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珍惜食物的认识,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第五章 配餐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配餐单位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将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条 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八条 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二十九条 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条 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三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配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三十三条 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备集中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配餐单位的,未与校外配餐单位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
(四)未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人员在学生食堂和校外配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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