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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705

现就《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总则、组织管理、配餐单位选择和退出、学校责任、配餐单位责任、责任追究、附则七章,主要对我市中小学校采取校外配餐方式为学生供餐过程中,明晰部门职责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校外配餐单位招标入围程序、执行精细的校内管理措施、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实行广泛的家校联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四、核心规定

一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外配餐的订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使用校外配餐单位的选取确定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有配餐需要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配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配餐单位;学校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配餐单位中自行选择本校的配餐单位。

三是《管理办法》限定了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五)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息需随时共享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

(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四是《管理办法》实行配餐单位退出机制,配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配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解读人:左鹏

解读人电话:2288085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规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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